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13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罗良模、赖满娘、赖增林、王高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罗良模;赖满娘;赖增林;王高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张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良模,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赖满娘,女,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系被告罗良模之妻,住址同上。被告赖增林,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永定县虎岗中学教师,住永定县。被告王高荣,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永定县虎岗中心小学教师,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告罗良模、赖满娘、赖增林、王高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主动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96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文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