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马福强,男,1970年1月22日生,回族,交通运输业,正定县人,住本村。被告韩拴友,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藁城市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强与被告韩拴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福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福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福强负担。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司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