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1496号

裴利波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利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裴利波,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923953-8。负责人张鹏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朝纪,男,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利波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利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利波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征收61元,由原告裴利波负担。

审 判 长  冯利敏

审 判 员  李晓敏

人民陪审员  董亚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益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