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666号原告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志林,原告公司职员,特别代理。被告仙游竹林顺兴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法定代表人阮金炎。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仙游竹林顺兴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以被告仙游竹林顺兴养殖有限公司已偿付货款人民币41570万元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四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四百二十元,及诉讼保全费四百三十六元,由原告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清欣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宝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