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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229号

朱勇超与北京一起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朱勇超;北京一起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229号原告朱勇超,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燕华,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一起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占领。委托代理人秦鸿伟,男,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受理原告朱勇超诉被告北京一起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一起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被诉侵权行为网络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提起诉讼,而被告住所地或者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原告因网络游戏获得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而提起的侵权之诉,原告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原告所称的球员、金币等虚拟财产,虽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网络环境中,但该数据只能通过网络终端为特定的用户所感知,即被告对原告数据进行修改时,其修改的结果只能通过原告所使用的电脑终端反馈于原告,原告因此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一起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婉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