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41号原告蔡某甲,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进发,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乙,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丙,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丁,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戊,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蔡某甲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施艳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