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郭治姣,女,1988年5月3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勋洪,系原告郭治姣之夫,男,布依族,农民。被告罗成鸿,男,1987年6月3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委托代理人罗隆周,男,布依族,农民。被告柏双全,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现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刘焕文,总经理。
原告郭治姣与被告罗成鸿、柏双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治姣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治姣以与被告罗成鸿、柏双全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治姣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孙金凤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日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