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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初字第6号

曾子琳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曾子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子琳,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继续取保候审。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子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文生、艾辅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子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子琳于2013年7月向何某购买位于宁明县亭亮乡林芬村“摩皮”山上的速丰桉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曾子琳雇请民工上山砍伐,经鉴定,被滥伐的速丰桉林木蓄积量为36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子琳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子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曾子琳向法院提供了二份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曾子琳向何某购买位于宁明县亭亮乡林芬村“摩皮”山上的速丰桉树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当年8月雇请民工上山砍伐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速丰桉林木蓄积量为36立方米。2013年9月2日曾子琳到宁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子琳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何某、赵某、苏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伐区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曾子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曾子琳提供的二份证明材料,证实曾子琳购买何某的速丰桉用于建房。

本院认为,不论砍伐林木的用途,只要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就构成滥伐林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子琳目无国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曾子琳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决定对曾子琳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曾子琳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子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庞建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丽娜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