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96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夏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夏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9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富杰。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苏,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夏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雄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