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沭商初字第0037-2号 原告宿迁森格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台州路**。 法定代表人邹红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球,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精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徐美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森格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精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森格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彦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