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海民初字第0397号原告李静砚,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陆建明,男,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尤菊芬,女,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砚诉被告陆建明、尤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砚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45元,由原告李静砚负担。
审 判 长 章保龙
代理
审判员 孙秀芹
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