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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海民初字第0397号

李静砚与陆建明、尤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静砚,陆建明,尤菊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海民初字第0397号原告李静砚,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陆建明,男,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尤菊芬,女,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砚诉被告陆建明、尤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砚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45元,由原告李静砚负担。

审 判 长  章保龙

代理

审判员  孙秀芹

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