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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民初字第07025号

刘显跃与犹坤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显跃,犹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1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7025号原告刘显跃,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晓源,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犹坤云,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显跃诉被告犹坤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显跃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晓源、被告犹坤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显跃诉称,经我介绍,被告与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六井村签订了房屋拆除合同,被告口头答应以9元/平方米,按拆除房屋总面积为标准计算支付介绍费。嗣后,被告分次支付原告共计63万元,尚欠547000元,原告于2013年9月4日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介绍费547000元,审理中,原、被告案外和解,约定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8万元,原告撤回诉讼。逾期被告未履行约定,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介绍费18万元。

被告犹坤云辩称,经原告介绍,我借用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执照与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六井村签订了房屋拆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我答应根据房屋拆除面积的总量,以9元/平方米给原告,嗣后我支付原告63万元。原告于2013年9月4日起诉法院要求我支付54.7万元,经双方协商核算,我答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8万元,原告撤回诉讼。逾期因我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没有收到钱。原告起诉我支付18万元,只有等我收到转包款后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经原告介绍,被告借用重庆勇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执照于2013年3月6日与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六井村签订了房屋拆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口头答应根据房屋拆除总面积为标准,以9元/平方米给原告介绍费。嗣后被告支付原告63万元。原告于2013年9月4日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余款547000元,审理中,经双方案外协商,约定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8万元,原告撤回诉讼。逾期被告以未收到转包款,没有钱支付为由,拒绝履行约定,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介绍费18万元。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进行了保全。上述事实,有房屋拆除合同、收条、证明、询问笔录、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经原告介绍与他人签订了房屋拆除合同,并自愿支付原告报酬,以9元/平方米计算,按拆除房屋总面积为标准。嗣后被告仅支付63万元,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18万元,并约定2013年11月30日支付。被告逾期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18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犹坤云支付刘显跃居间费18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420元,由犹坤云负担(此款刘显跃已预交,限犹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3420元直接给付刘显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朱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