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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0006号

蒲云峰与王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蒲云峰,王波,重庆市合川区昌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蒲云峰,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蒲真华,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波,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昌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下什字阳光楼1-1-1,组织机构代码69121821-9。法定代表人屈仁建,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临江门邹容路153号邹容广场10楼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云峰诉被告王波,重庆市合川区昌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云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蒲云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蒲云峰负担,款限原告在领取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财务室缴纳。

代理

审判员  贺海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