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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21号

何兆红、张龙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21号何兆红、张龙风:你们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1、(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24元。2、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二O二O一四年一月十日收款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22×××77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2756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21号何兆红、张龙风:你们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1、(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24元。2、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二O二O一四年一月十日收款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22×××77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2756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财产申报通知书(稿)(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21号何兆红、张龙风:(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限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在此期间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知。附:财产申报表一份。二O二O一四年一月十日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2756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财产申报通知书(稿)(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21号何兆红、张龙风:(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限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在此期间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知。附:财产申报表一份。二O二O一四年一月十日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2756财产申报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根据你院(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21号财产申报通知书,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序号
 
 
 财产名称
 
 
 具体内容
 
 
 
 
 1
 
 
 在银行开户的户名、帐号及存款金额
 
 
 2
 
 
 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状况
 
 
 3
 
 
 到期债权和可得利益
 (收益)
 
 
 4
 
 
 本单位的分支机构
 
 
 5
 
 
 其他财产等
 
 
 申报人(签字)
 二○一四年 月 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4)鄂茅箭执字第01121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
 
 
 
 
 受送达人
 
 
 何兆红、张龙风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刘曙光送达人刘曙光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