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新民初字第0046号

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顺、卢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顺,卢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新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0802000006412,住所地淮安市水渡口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戈建鸣,职务总经理。被告章顺。被告卢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顺、卢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琍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