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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2544号

陈某与朱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陈某,女,1976年6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武进区人。委托代理人殷涛,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敏,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某,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金坛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丁艺群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潘逸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