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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235号

王洪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声,青岛鑫磊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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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声,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人。被执行人青岛鑫磊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洪声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磊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167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学君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和农场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至此,(2013)西执字第1235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5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