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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执二字第557号

魏要武与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要武,王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执二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魏要武,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滨州市中医院退休职工,住X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滨州市中医院职工,住X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执行魏要武与王艳霞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做申执双方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刘金锋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