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执二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魏要武,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滨州市中医院退休职工,住X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滨州市中医院职工,住X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执行魏要武与王艳霞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做申执双方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刘金锋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