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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执字第801号

孔祥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祥民,晏建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民,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晏建启,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孔祥民申请执行晏建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晏建启家庭成员中,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上有年近七十岁的老人,两人都需要照顾,无子女;家中有农村旧住宅一套,无其他财产;在村里属于贫困户。属于既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08)曲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艳

审 判 员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国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