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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刑执字第1号

潘某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奎刑执字第1号罪犯潘某。2013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3)奎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潘连江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经查,罪犯潘连江经体检患有××、肺大泡等疾病,不宜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潘连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