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奎刑执字第1号罪犯潘某。2013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3)奎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潘连江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经查,罪犯潘连江经体检患有××、肺大泡等疾病,不宜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潘连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更多数据:
潘某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奎刑执字第1号罪犯潘某。2013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3)奎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潘连江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经查,罪犯潘连江经体检患有××、肺大泡等疾病,不宜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潘连江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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