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33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陈燕燕,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具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成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上海具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孙 谧
代理
审判员 陈 雪
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