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坡法立保字第6-1号申请人付显民。被申请人莫雄伟。
申请人付显民因与被申请人莫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01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莫雄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GMV3**号三九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案外人XX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GWG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显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莫雄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GMV3**号三九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查封案外人XX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GWG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付显民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黎汉平
审判员 符康富
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凌晓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