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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坡法立保字第6-1号

付显民与莫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显民,莫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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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坡法立保字第6-1号申请人付显民。被申请人莫雄伟。

申请人付显民因与被申请人莫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01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莫雄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GMV3**号三九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案外人XX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GWG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显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莫雄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GMV3**号三九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二、查封案外人XX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GWG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付显民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黎汉平

审判员  符康富

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凌晓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