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刑执字第244号

赵某某非法拘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244号罪犯赵某某,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桂

代理

审判员  魏吉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兴振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