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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执二字第715号

刘延岭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延岭,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执二字第715号原告刘延岭,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身份号码XX。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延岭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刘金锋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