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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非执字第4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德应、肖颖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德应,肖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非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杜跃进,局长。被执行人刘德应,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颖,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审字第118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德应、肖颖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刘德应、肖颖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