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天秦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平,男,生于1956年4月7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原系天水羲通公交公司司机,住秦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3)第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秀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世平和王某1同为天水羲通公交公司26路车司机,在工作中素有矛盾。2013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世平和王某1驾驶26路车在秦州区迎宾桥北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王世平持榔头在王某1身上、腿上击打,王某1持灭火器击打王世平头部,后被他人劝开。王某1经天水四O七医院诊断:1.头皮裂伤;2.左上肢皮肤裂伤;3.肋骨骨折(右第4-7肋骨);4.窦性心动过缓;5.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6.腰椎间盘脱出;7.神经性耳聋(鸣)。王世平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1.颅脑损伤:2.右手外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右胸前肋多发骨折属轻伤。王世平头部外伤、右手外伤均属轻微伤。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王世平主动到七里墩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世平和被害人王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王世平赔偿王某1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并已履行完毕。王某1表示对王世平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查获的物证榔头、灭火器,医院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调解笔录,收条、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平与他人发生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但鉴于王某1有一定的过错,王世平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世平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素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