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丽金,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靖,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汉明,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朝晖,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是承租人、出租人以及所谓次承租人之间拖欠租金、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的纠纷,属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非针对属于不动产权属性质。原审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本案应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涉诉《君林轩酒家租赁权、经营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的标的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君林轩酒家全部财产、经营权以及物业承租权,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