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662号
原告:于桂菊。
被告:周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菊诉被告周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登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寇知方 来自:
于桂菊与周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662号
原告:于桂菊。
被告:周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菊诉被告周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登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寇知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