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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662号

于桂菊与周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桂菊,周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662号

原告:于桂菊。

被告:周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菊诉被告周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登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寇知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