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266号原告韩在兵,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武穴市。委托代理人邱泉松,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方金通,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仑峰(福建)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友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延禄、郭少忠,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吴紫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文森、吴友康,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在兵诉与被告方金通、仑峰(福建)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在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1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59元,由原告韩在兵负担(经依法审批免交)。
审判员 杨昌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澍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