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路***号龙宫大厦。负责人杨淼箭,主任。被告黄井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井云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