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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顺民初字第00058号

黄启武与刘敬贞、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启武;刘敬贞;王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顺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黄启武,职工。被告刘敬贞,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庆,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启武诉被告刘敬贞、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黄启武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黄启武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宝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岳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