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安商初字第0056号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集镇。负责人戚洪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烈臣(特别授权)。被告王锦堂,男,1949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诉被告王锦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鑫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