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被告车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车某某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增祥
人民陪审员 雷法学
人民陪审员 姚学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彩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