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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555号

王晓栋与车晓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被告车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车某某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增祥

人民陪审员  雷法学

人民陪审员  姚学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彩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