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易,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丽芸,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杨丽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荣荣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葛健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