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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143号

陈雷与林添德、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金通达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雷,林添德,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金通达铝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芗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陈雷,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添德,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杨龙军,总经理。被告漳州市金通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卢伍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与被告林添德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陈雷负担。

审判员  蔡伟中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倩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