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正执字第91号王梅:本院已立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责任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王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4年1月15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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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责任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王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正执字第91号王梅:本院已立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责任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王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4年1月15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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