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法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特稳,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予以取保候审。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特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特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肖特稳与其哥哥肖号成在二人屋前购买了一块宅基地准备共同建房,后因建房一事双方发生了矛盾而一直没有修建。2013年8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肖特稳做工回来看到肖号成在双方有纠纷的宅基地上栽种药材便质问肖号成并要求其不要在上面种药材,但肖号成听后置之不理。被告人肖特稳一时气愤便用随身携带的割草镰刀将药材地上的篱笆砍倒,肖号成见后上前制止并想将肖特稳手中的镰刀夺下,于是两人在宅基地旁的石桥上扭扯在一起。肖号成的妻子易某某见二人在石桥上扭扯就跑过去从肖特稳后面拉肖特稳,肖特稳见状便挣脱肖号成,转过身左手持刀朝易某某的右大腿外侧砍了一刀,将易某某的右大腿砍伤,接着将镰刀丢至石桥下的小溪里。随后,肖号成、易某某又与肖特稳扭打在一起,肖号成用脚朝肖特稳头部踢了一脚,易某某则将肖特稳胸部咬了一口,周围村民赶来后把双方劝开。经法医学鉴定,易某某右大腿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经洪江市塘湾镇中山村村委会的调解,被告人肖特稳与被害人易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肖特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证人肖号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肖特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特稳因纠纷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特稳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特稳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特稳与被害人易某某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兑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肖特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肖特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特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安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