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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10号

夏将军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10号罪犯夏将军,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夏将军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夏将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夏将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将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6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心平

审 判 员  杨永能

代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