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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698号

陈某红与戴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红;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陈某红,女,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戴某,男,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红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红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红负担。

审 判 长  郭 落

代理

审判员  黄义华

人民陪审员  熊 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