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陈某红,女,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戴某,男,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红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红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红负担。
审 判 长 郭 落
代理
审判员 黄义华
人民陪审员 熊 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