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2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治源,男,汉族,1948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远,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玉仙,女,汉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上诉人郑治源因与被上诉人张远、黄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治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治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晓琴
代理
审判员 汪 霞
代理
审判员 张佳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施 佳(2014)榕民终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