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榕民终字第233号

郑治源与黄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治源,张远,黄玉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2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治源,男,汉族,1948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远,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玉仙,女,汉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上诉人郑治源因与被上诉人张远、黄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治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治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晓琴

代理

审判员  汪 霞

代理

审判员  张佳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施 佳(2014)榕民终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