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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0020号

黄丰丰与吴朋启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黄丰丰,吴朋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黄丰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吴朋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丰丰诉被告吴朋启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丰丰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丰丰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丰丰撤回对被告吴朋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黄丰丰负担。

审判员  纪建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