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黄丰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吴朋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丰丰诉被告吴朋启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丰丰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丰丰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丰丰撤回对被告吴朋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黄丰丰负担。
审判员 纪建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