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24号
原告:罗乾龙,
被告:孙绍军,原告罗乾龙诉被告孙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袁齐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乾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绍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查明:2000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绍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罗乾龙借款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绍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