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24号

罗乾龙与孙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乾龙,孙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24号

原告:罗乾龙,

被告:孙绍军,原告罗乾龙诉被告孙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袁齐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乾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绍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查明:2000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绍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罗乾龙借款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绍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