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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24号

彭光军(彭光均)与赵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彭光军,赵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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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光军,男,1949年8月1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兰,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广亮,男,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彭光军与被上诉人赵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垫法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彭光军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赵兰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兰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3)垫法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李佳霖

代理

审判员  杜春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