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二初字第725号
原告:南宁市银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园湖南路32号五矿大厦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树标,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蔚,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钟月文,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骆俊臣,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3年7月18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振郁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肖 楠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梦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