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临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江阴市东泰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申港镇澄路1409号。法定代表人曹洪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静,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松华,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东泰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东泰标牌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东泰标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东泰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江阴市东泰标牌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东泰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计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