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韩丽娜,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新华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身份证号码230203198001161025。被执行人王群,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住建局市政处管理科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锦湖社区199组,身份证号码230203197705231234。本院在执行(2013)建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被执行人愿意自动履行义务,制定还款计划每个月偿还人民币800元整,直到债务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