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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1160号之一

王爱玲、陈庆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爱玲,陈庆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爱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庆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玲与被执行人陈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