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正执字第63号胡胜利:本院已立执行李保国与胡胜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4年1月15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来源:
李保国与胡胜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正执字第63号胡胜利:本院已立执行李保国与胡胜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4年1月15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