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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翔民初字第139号

陈振登诉洪水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振登,洪水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翔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陈振登,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洪水漂,男,38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登与被告洪水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登未在依法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陈振登在预交诉讼费用期内未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振登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蔡玉桂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宇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