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翔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陈振登,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洪水漂,男,38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登与被告洪水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登未在依法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陈振登在预交诉讼费用期内未预交诉讼费,本案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振登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蔡玉桂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宇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