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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宣字第198号

张小秋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张小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第198号

申请人:张小秋,女,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系尹宏伟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崇武,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小秋要求宣告尹宏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小秋诉称:申请人张小秋与尹宏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3日,尹宏伟乘坐的“辽大金渔运15003”轮在老铁山附近水域与“HUBUNICORN”轮发生碰撞后沉没,致使尹宏伟下落不明。经烟台海事局搜救后,证明已无生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尹宏伟死亡。经查:尹宏伟,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与申请人张小秋系夫妻关系。尹宏伟于2013年6月3日乘坐“辽大金渔运15003”轮出海时,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烟台海事局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尹宏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尹宏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尹宏伟的公告,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尹宏伟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尹宏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妮妮 更多数据: